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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8 年度重小字第 33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3314號 原   告 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姿玲 訴訟代理人 彭惠霖 上原告與被告親龍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萬壹仟 肆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 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