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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8 年度重小字第 37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3706號 原   告 日億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瑋鈴 被   告 張志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租金等,而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 ○區○○路○○○ 號六樓之2 ,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在卷可參,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穎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