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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8 年度重小字第 378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小字第3782號 原   告 春城麗緻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淙澤 訴訟代理人 卓駿宏       鄭淑芬 被   告 蔡其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109年2月5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伍仟叁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零捌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七日起,其中新臺幣壹 萬玖仟零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其中新臺 幣伍仟肆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起,均至清 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旨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 段 ○○巷○○號5 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所有權人,即春城麗緻 公寓大廈(下稱系爭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依系爭社區住 戶規約,被告應繳納管理費,如逾期未繳,另收取以未繳金 額之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遲延利息(見住戶規約第10條第4 項規定)。被告積欠民國108 年1 月1 日起至108 年4 月 30日止之管理費計新臺幣(下同)10,864元,雖經原告以存 證信函催繳,仍未繳納,經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被告異議 轉為本件訴訟,被告再積欠自108 年5 月1 日起至108 年11 月30日止之管理費19,012元,及自108 年12月1 日起至109 年1 月31日止之管理費5,432 元,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 理,為此,依社區住戶規約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 規定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之所示。對被 告抗辯之陳述:工程款跟管理費是二件事情,不能混為一談 ,社區有年繳的規定沒有錯,但是這是針對預繳的部分。預 繳的話要在當年度的1 月底以前把全年度的管理費一次繳清 ,如果沒有在1 月底前繳清的話,就會以按月繳納方式繳納 而沒有折扣等語。 二、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辯稱:原告就發包的社區KTV 改善工程,尚欠被告7 萬3,500 元工程款,所以被告建議將 積欠之管理費由尚欠工程款中扣除。再者,被告就管理費都 是用年繳的,所以有5%的折扣,但是原告的計算是月繳方式 ,被告都是在每年的一月底前繳納當年度的管理費,所以應 該是33,542元整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系爭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積欠自108 年 1 月起至109 年1 月31日止之管理費乙節,業據提出建物 登記第一類謄本、存證信函、住戶規約、公寓大廈管理組 織報備證明、戶籍謄本、新北市林口區公所函、未繳費明 細表等件為證,被告固不爭執尚未繳納上開期間管理費之 事實,以前詞置辯,查: 1、按民法第334 條所稱之抵銷,係以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 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為要件。被告雖辯稱原告尚欠 其社區KTV 改善工程款,應自尚欠之管理費抵除云云,惟 依被告當庭所自承承攬原告所發包的KTV 改善工程為維 庭實業有限公司,被告是維庭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等語( 見本院109 年2 月5 日言詞辯論筆錄),縱認原告確尚欠 維庭實業有限公司工程款屬實,然維庭實業有限公司係法 人,與被告為不同之權利義務主體而各自獨立,被告前開 所辯,顯將公司與個人混為一體,是其所為抵銷抗辯,要 無可採。至被告另抗辯每年預繳當年度管理費有5%之折扣 部分,被告既係欠繳自108 年1 月起至109 年1 月31日止 之管理費,自無所謂因預繳年度管理費可享折扣可言。 2、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 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 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 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規定,被告自有依住戶規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繳交 管理費義務,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欠繳之管理費,自屬 有據。 (二)從而,原告依系爭社區規約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 規定,請求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三)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