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8 年度重小字第 4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40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鍾富丞 上原告與被告廠久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壹萬叁仟柒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