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小字第4044號
原 告 金皇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室蓁
訴訟代理人 鄧翔元
被 告 楊智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9 年2 月6 日
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
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