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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8 年度重小字第 41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代墊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4145號 原   告 偉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國 訴訟代理人 姜志俊律師 被   告 許文菁 訴訟代理人 方志偉律師 被   告 許仁 被   告 許心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伍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