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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8 年度重小字第 41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代墊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4145號 上 訴 人 許文菁 上 訴 人 許仁 上 訴 人 許心瑜 被 上訴人 偉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 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