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8 年度重小字第 416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小字第4161號 原   告 萬商電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嘉慧 被   告 范邱東 訴訟代理人 林柏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9年1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貳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玖佰肆拾捌元,餘由原 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12月13日19時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新北市○○區○○路與集 成路口,因變換車道不讓直行車先行及注意安全距離之過失 ,致擦撞在被告車輛右側車道行駛之原告所有、由訴外人盧 秋雄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 ),系爭車輛因而受損,經送修後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 同)21,394元(含材料費3,288元、工資18,106元),依法 應由被告負賠償責任。為此,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1,394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 利息等事實。 二、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辯稱:肇事責任由法院認定, 而修復費用應予折舊等語。 三、原告主張系爭車輛於前揭時、地遭被告過失毀損,經送修後 支出修復費用21,394元(含材料費3,288元、工資18,106元 )等語,業據其提出新北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 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 場圖、現場照片、估價單及發票等件資料為證,並經本院向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調取上開車禍處理資料查明屬實 ,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 )、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交通事故照片及當事人酒精測定 紀錄表附卷可稽,並為被告所不爭執,且被告亦於警詢中坦 承有右偏行駛之事實,是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被告駕車 行為顯然違反道路交安全則第98條第1項第6款規定:「汽車 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 、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六、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 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就本件事故之發生具有過失責任 甚明。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汽車、機車或其他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 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另被保險 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損失 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 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 金額為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及保險 法第5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 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 第1項亦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 之價額,固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 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查系爭車輛係於10 6年1月(推定15日)出廠使用,有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資料在 卷可佐,至106年12月13日受損時,已使用10月餘,而本件 修復費用為21,394元(含材料費3,288元、工資18,106元) ,有估價單、統一發票在卷可憑材料費係以新品換舊品 ,揆諸前述,應予折舊。本院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查核准則」第95條第8項:「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 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 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個月者,以月 計。」之規定,另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 「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之耐用年數 為4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三六九,其最後一年 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積額,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 額之十分之九之計算結果,系爭車輛之折舊年數為11月,則 系爭車輛之修理材料費扣除折舊後之餘額為2,176元(計算 書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至於工資部分,被告 應全額賠償,合計被告應賠償原告之修復費用共20,282元( 計算式:2,176元+18,106元=20,282元)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 ,28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本件確定訴訟費用為1,000元,併依 職權確定由被告負擔948元,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附 表 ┌────────────────────┐ │折舊時間 金額 │ │第1年折舊值3,288×0.369×(11/12)=1,112 │ │第1年折舊後價值 3,288-1,112=2,17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