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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8 年度重小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60號 原   告 金國螺絲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素心 訴訟代理人 陳敏儒 被   告 許家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家信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6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