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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8 年度重小字第 9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944號 原   告 采馥虛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樺 原告與被告天賜良緣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 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麗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