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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8 年度重小字第 9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清運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984號 原   告 先鋒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和 訴訟代理人 林熙武 被   告 永鼎國璽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仟肆佰貳拾肆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