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建小字第7號
上 訴 人 維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其峰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春城麗緻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
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狀誤載為民事
附帶上訴狀),查
本件上
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萬叁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
裁
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000000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