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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8 年度重建小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建小字第7號 上 訴 人 維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其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春城麗緻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 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狀誤載為民事附帶上訴狀),查本件上 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萬叁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000000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