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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8 年度重建簡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建簡字第26號 上 訴 人 萬成工程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 法定代理人 謝萬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基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9 年4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本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451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 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46,832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合計7,125 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 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