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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8 年度重建簡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建簡字第39號 原   告 易道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儒嘉 原   告 林兆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廷威律師 原告與被告趙庭芳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