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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8 年度重建簡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建簡字第40號 原   告 李綉娟       李協城 被   告 璞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晃魁 訴訟代理人 吳杰恩 被   告 余 烈       巫垂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 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用 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 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新台幣(下同) 500,000元法定遲延利息於本院民國109年1月10日具 狀擴張請求金額為1,060,000元暨法定遲延利息,有民事陳 報狀可佐。是查﹕依原告所為之請求,既已因擴張致訴訟全 部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2項範圍,兩造復無適 用簡易訴訟程序之合意,前揭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 序審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