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建簡字第56號
原 告 康盛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惠晶
訴訟代理人 徐由豈
被 告 撲滿成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戴榮貴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於民國109年3月10日
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叁萬柒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叁萬柒仟柒佰肆拾元為
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兩造前約定由原告
承攬被告所在門牌號碼為
新北市○○區○○路○○○○○號撲滿成家社區(下稱
系爭社區
)之機電、電梯設備保養及電梯鋼索更新等工程(下稱系爭
工程),
期間自民國107年9月至108年8月止,工程總價為新
臺幣(下同)437,740元(下稱系爭契約),
詎原告於施工
完畢並經被告驗收後,被告竟未依約支付
上開工程款,
迄今
尚積欠工程款437,740元未付,
迭催未理。為此,
爰依
承攬
契約請求被告給付437,74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清
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暨本件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
一節,
業據提出客戶應收對帳明細表、客戶請款單
9紙、派工單6紙及報價單3紙、被告管委會7月份例會會議紀
錄、催告函暨回執等件資料為證。被告到庭固不爭執上情及
有付款義務,
惟對於原告給付之請求,另以:住戶同意付款
,係因管理委員會機電委員不同意付款
云云置辯,
惟查:此
係被告管理委員會間之內部原因,實不足以對抗原告,故經
本院調查結果,原告之主張,可信為真實。
二、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
俟工作完成,給付
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
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
民法第490條第1項及第505條第1項各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
間簽訂系爭契約,原告亦已依約完成承攬契約之內容一節,
既為被告所不爭,被告即有給付承攬報酬之義務,從而,原
告本於承攬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金額及法定
遲延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與判決之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贅論,併此敘明。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項至第4項訴訟
適用簡易程序
所為之判決,爰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當
擔保金額
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王品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