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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8 年度重建簡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修繕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建簡字第57號 原   告  成功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歐樂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鋒 訴訟代理人  范翔智律師 被   告  富誠機電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周宏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捌仟陸佰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 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