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8 年度重建簡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建簡字第63號 上 訴 人 蔡佩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茉莉國際設計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 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有下列事項待補正: 一、民事上訴狀狀尾簽名欄無上訴人之簽章,請到院補正。 二、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叁萬柒仟捌佰   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捌佰壹拾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庭(000000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