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建簡字第63號
上 訴 人 蔡佩儒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茉莉國際設計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
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有下列事項待補正:
一、民事上訴狀狀尾簽名欄無上訴人之簽章,請到院補正。
二、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叁萬柒仟捌佰
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叁仟捌佰壹拾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庭(000000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