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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8 年度重建簡字第 6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建簡字第65號 原   告 先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泓錩 被   告 鑫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志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民國109年2月7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捌萬零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108年5月至6月間,承攬被告位 於新北市○○區○○街○○巷及新北市○○區○○路、昌平街 (派出所)等防水工程,並已分別完工,承攬報酬共新臺幣 (下同)380,019元。詎被告竟未依約給付報酬,經原告屢 次催討,仍未獲置理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請款單 及統一發票為證。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 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 認,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80,01 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