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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8 年度重救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救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許水旺 訴訟代理人 徐嘉明律師 (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富鼎興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秋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108年度重勞 簡字第35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 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 件(本院108年度重勞簡字第35號),前經向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聲請扶助,經准予扶助在案,爰聲請准 予訴訟救助,並提出該會律師專用委任狀等件為證。本院經 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第1項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