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救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許水旺
訴訟
代理人 徐嘉明
律師
(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富鼎興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秋菊
上列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108年度重勞
簡字第35號),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分會准許
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
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
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
略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
件(本院108年度重勞簡字第35號),前經向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聲請扶助,經准予扶助在案,
爰聲請准
予訴訟救助,並提出該會律師專用
委任狀等件為證。本院經
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第1項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