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救字第39號
聲 請 人 朱億紋
訴訟
代理人 林家慶
律師
相 對 人 創姿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彩霞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予
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
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起訴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
108 年度重勞簡字第48號),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
等情,業經提出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專用
委任狀各1 紙以為釋明,
且核其訴訟
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訴訟救助,
揆諸上
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