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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8 年度重救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救字第39號 聲 請 人 朱億紋 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律師 相 對 人 創姿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彩霞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 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起訴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 108 年度重勞簡字第48號),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專用委任狀各1 紙以為釋明, 且核其訴訟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 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