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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8 年度重簡字第 10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031號 上訴人 宋福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眾數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 466,32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