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8 年度重簡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04號 原   告 亞設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丹楓 被   告 莊隆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仟萬元,應徵裁判費 參拾陸萬肆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