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04號
上 訴 人 莊隆慶
原 告 亞設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丹楓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46,0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