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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8 年度重簡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04號 上 訴 人 莊隆慶 原   告 亞設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丹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