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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8 年度重簡字第 12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240號 原   告 東旭能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庭佑 被   告 黃盛祺 訴訟代理人 張克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 萬元,應徵裁判費貳仟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 ,尚應補繳壹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