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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8 年度重簡字第 12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240號 上 訴 人 東旭能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庭佑 被 上訴人 黃盛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