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240號
上 訴 人 東旭能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庭佑
被
上訴人 黃盛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1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