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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8 年度重簡字第 12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255號 原   告 LAM HOAI NAM(中文姓名:林懷南) 被   告 龍成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天龍 被   告 安安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惠燕 訴訟代理人 吳宗霖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34,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 幣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