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255號
原 告 LAM HOAI NAM(中文姓名:林懷南)
被 告 龍成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連天龍
被 告 安安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惠燕
訴訟代理人 吳宗霖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8年7月30日以
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7月31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乃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