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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8 年度重簡字第 12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255號 原   告 LAM HOAI NAM(中文姓名:林懷南) 被   告 龍成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天龍 被   告 安安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惠燕 訴訟代理人 吳宗霖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8年7月30日以 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7月31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