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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8 年度重簡字第 126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簡字第1263號 原   告 禾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昆萬 訴訟代理人 周根村 被   告 李宥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9 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肆萬玖仟貳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自民國107 年7 月起至同年12月止, 期間陸續向原告購買系統櫥櫃等家具,兩造約定貨款金額共 計為新臺幣(下同)948,599 元,原告並已陸續先行開立金 額共計793,789 元之發票,被告雖曾分別以現金方式給付共 計599,307 元,尚積欠貨款349,292 元未為給付,屢經原 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依兩造間買賣契約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49,292 元,及自 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 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訂單紀錄表格、兩造通訊 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收款對帳單、統一發票等件影本為 證,被告雖就原告所聲請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稱該項債務 尚有糾葛云云,惟並未舉證以實其說,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庭,復未再提出書狀答 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卷內事證,自信原告上開主張 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兩造間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起即108 年4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法定遲延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簡易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 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