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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8 年度重簡字第 13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310號 原   告 頌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真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琳婕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柏豪律師 被   告 順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順 訴訟代理人 徐清祥 上開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9,743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96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支付命令所繳500元,尚應補 繳4,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