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310號
原 告 頌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淑真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琳婕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柏豪律師
被 告 順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順
訴訟代理人 徐清祥
上開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9,743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960元,扣除已繳納
聲請支付命令所繳500元,尚應補
繳4,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則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