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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8 年度重簡字第 13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316號 上 訴 人 衡泰交通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呂文慈 訴訟代理人 呂羅定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代號3429A000000(A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