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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8 年度重簡字第 13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押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375號 上 訴 人 麗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領先顏料色母廠股份有限公司、綠峰防火 材料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 費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上訴。 理 由 一、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 審法院為之: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 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若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 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及第442條第2項著有規定,此一規定 於簡易程序亦有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一第3項規定參 照)。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08年12月6日提出之上訴狀僅記載上訴聲明 ,並未記載上訴理由,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