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375號
上 訴 人 麗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冠良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領先顏料色母廠股份有限公司、綠峰防火
材料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押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
費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
逾期不補正,
駁回本件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
審法院為之: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
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若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
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及第442條第2項著有規定,此一規定
於簡易程序亦有
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一第3項規定
參
照)。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08年12月6日提出之上訴狀僅記載
上訴聲明
,並未記載上訴理由,且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
繕本)。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