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406號
原 告 暐肯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雨蓁
被 告 元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華
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
律師
張浩倫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3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
年8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乃原告逾期
迄
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