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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8 年度重簡字第 14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462號 原   告 李俊良 被   告 晟品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旌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叁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伍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伍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