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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8 年度重簡字第 14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477號 原   告 北區水泥儲運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峯瑜 被   告 展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鴻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 壹萬肆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叁佰貳拾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壹仟捌佰貳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