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477號
原 告 北區水泥儲運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峯瑜
被 告 展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鴻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
壹萬肆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貳仟叁佰貳拾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壹仟捌佰貳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則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