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477號
原 告 北區水泥儲運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峯瑜
被 告 展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鴻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8年9月16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
月18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