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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8 年度重簡字第 16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車輛所有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662號 原   告 旭陽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姿君 被   告 鄭慶章 當事人間確認車輛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街○○號七樓之1, 有其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