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674號
原 告 周文郁
原告與
被告阜川實業有限公司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陸萬肆
仟伍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捌佰柒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