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801號
原 告 林境順
林天來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吳慶隆
律師
被 告 宮前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政彥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
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二、第三行關於「新北市○○區
○○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四分之一)及其上同段334三四號
建號(權利範圍全部)
不動產」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
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四分之一)及其上同段334建號
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不動產」。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
繕本)。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