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902號
原 告 桓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清德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原告與
被告克萊德貝爾格曼華通物料輸送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
件,應補正如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479,177 元(即美金15,804元×30.32 元=
479,177 元),應繳裁判費5,1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補正被告克萊德貝爾格曼華通物料輸送有限公司之
(三)本件買賣之訂購單或
買賣契約。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