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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8 年度重簡字第 19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902號 原   告 桓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德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原告與被告克萊德貝爾格曼華通物料輸送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 件,應補正如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479,177 元(即美金15,804元×30.32 元=    479,177 元),應繳裁判費5,1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補正被告克萊德貝爾格曼華通物料輸送有限公司之 (三)本件買賣之訂購單或買賣契約。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