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980號
原 告 頡陞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孟傑
被 告 孫芷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前置作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主張依據「服務
委任契約書」為本件請求,查
上開
契約第12條約定:「如有訴訟之必要,同意以台灣士林地方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契約影本1件在卷
可憑,
則就因上開合約所生訴訟,應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管轄之
法院,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區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
繕本)。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