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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8 年度重簡字第 19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前置作業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980號 原   告 頡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孟傑 被   告 孫芷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前置作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主張依據「服務委任契約書」為本件請求,查上開 契約第12條約定:「如有訴訟之必要,同意以台灣士林地方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契約影本1件在卷可憑, 則就因上開合約所生訴訟,應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管轄之 法院,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區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