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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8 年度重簡字第 20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201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周聖謙 原告與被告祥裕塑膠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56, 2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