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201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周聖謙
原告與
被告祥裕塑膠有限公司等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56,
2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