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2012號
上 訴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
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祥裕塑膠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56,29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