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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8 年度重簡字第 21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2140號 原   告 豐兆航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明志 原告與被告上一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7,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70,3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69,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