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8 年度重簡字第 2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減少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221號 原   告 徐敏菽 訴訟代理人 賴建豪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邑泰興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 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叁仟柒佰伍拾元,查因原 告於起訴後為訴之擴張,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陸拾 陸萬玖仟零玖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貳佰柒拾元, 扣除原告已繳納之部分後,尚欠新台幣叁仟伍佰貳拾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 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