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221號
原 告 徐敏菽
訴訟
代理人 賴建豪
律師
上原告與
被告邑泰興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
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叁仟柒佰伍拾元,
惟查因原
告於起訴後為訴之擴張,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陸拾
陸萬玖仟零玖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貳佰柒拾元,
扣除原告已繳納之部分後,尚欠新台幣叁仟伍佰貳拾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
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
繕本)。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