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簡字第361號
原 告 捷馨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依萍
被 告 法喜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國豪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於民國108年5月31日
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叁仟柒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前委由原告施作廢棄物清潔等工程,
約定承攬報酬新臺幣(下同)337,975元,
嗣經原告施工完
畢,定於107年6月30日給付完畢,
詎被告僅給付54,200元,
迄尚積欠283,775元,未為清償付,
迭經催討,未獲置理,
為此,
爰依契約之
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之所示等事實
,
業據提出工程款支付協議書、設計案/清潔發包單、支票
及
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
同
自認,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之
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
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結論: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