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8 年度重簡字第 36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簡字第361號 原   告 捷馨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依萍 被   告 法喜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國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於民國108年5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叁仟柒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前委由原告施作廢棄物清潔等工程, 約定承攬報酬新臺幣(下同)337,975元,嗣經原告施工完 畢,定於107年6月30日給付完畢,詎被告僅給付54,200元, 迄尚積欠283,775元,未為清償付,迭經催討,未獲置理, 為此,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之所示等事實 ,業據提出工程款支付協議書、設計案/清潔發包單、支票 及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 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之 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