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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8 年度重簡字第 4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407號 原   告 偉多利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有志 訴訟代理人 許喬茹律師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昕國際飯店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38,518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0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王麗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