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8 年度重簡字第 4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簡字第47號 原   告 蘇文奇 被   告 台灣旭日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貴翔 上列當事人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 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叁仟伍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依到場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為批發業者,因尚未設立公司,無法以公司 名義與客戶交易,遂借用被告公司之名義,請客戶於交易時 所交付之支票收款人一欄填寫被告公司,被告公則將代收之 支票存入其所有之支存帳號,待兌現後再將票款現金轉予元 告;如原告客戶以匯款方式交付貨款,原告亦請客戶均匯至 被告公司所有華南銀行新莊分行之帳戶,再由被告提領後以 現金方式交予原告,原告並以交付被告公司5%營業稅及採購 被告公司物品為商請被告公司幫忙之對價被告公司於收 受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款項新臺幣(下同)161,775元,及 如附表二所示之匯入貨款51,728元,共計213,503元(計算 式:161,775元+51,728元)貨款後,竟未將之交付原告, 且經原告一再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原告自得依兩造間代 為收取貨款之約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213,503元,及自遲延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三、按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 允為處理之契約。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 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 債務人請求給付。民法第528條、第541條第1項及第199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公司受其委託,代為 向原告客戶收取貨款,收取共計213,503元等情業據提出 兩造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原告銷售出貨單、原告與供應 商往來之收款證明資料等件為證。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次按給 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 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 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 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 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 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 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 定有明文。就遲延利息之部分,原告主張自遲延之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兩造間就上開貨款 並未約定給付期限,是原告對被告所為給付貨款之意思表示 ,應以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作為催告其給付之通知。而本件 起訴狀繕本係於107年9月10日對被告為合法寄存送達,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依法於107年9月21日發生送達效力,足認 原告已對被告為給付貨款之催告,故被告應自上開日期起負 遲延責任。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委任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13,503元及 自107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訴訟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 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 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附表一(支票明細): ┌─┬──────────┬──────┬─────┐ │編│發票人 │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 │ │號│ │ │(新臺幣)│ ├─┼──────────┼──────┼─────┤ │1 │大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WYAA0000000 │89,775元 │ ├─┼──────────┼──────┼─────┤ │2 │新泰山電器行 │AB0000000 │22,400元 │ ├─┼──────────┼──────┼─────┤ │3 │川豐照明有限公司 │0000000000 │49,600元 │ └─┴──────────┴──────┴─────┘ 附表二(匯款明細): ┌─┬───────┬──────┬─────┐ │編│匯款人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 │號│ │ │(新臺幣)│ ├─┼───────┼──────┼─────┤ │1 │新光三越百貨桃│106年3月13日│7,845元 │ │ │園站前分公司 │ │ │ ├─┼───────┼──────┼─────┤ │2 │同上 │106年4月11日│11,625元 │ ├─┼───────┼──────┼─────┤ │3 │同上 │106年5月11日│32,258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