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618號
原 告 五洲彩色製版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柯吉德
訴訟代理人 柯博仁
原告與
被告鼎宸系統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叁萬肆仟
肆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麗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