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簡字第629號
原 告 世紀登豐河堤花園別墅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林綿綿
被 告 鍀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凱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於民國108年6月14日
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貳萬伍仟叁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民國108年6月14日言詞辯論
期日
到場,其雖前於同年月12日以書狀陳稱接獲南部廠商客戶之
通知,於同一期日有意對於洽商甚久之合作業務作成決定(
甚至簽約),並指定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須親赴現場磋商,屆
期恐分身乏術,不能到庭,懇請變更言詞辯論期日
等情,
惟
此
非屬符合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之正當事由,
故本件仍應准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
○0號房屋(下稱
系爭房屋)之
所有權人,為原告社區之
區
分所有權人。而依原告社區規約及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意
旨,住戶房屋每坪每月應繳納管理費新臺幣(下同)60元,
另每月每個汽車車位清潔費為500元,經核算,被告每月應
繳管理費為6,779元(60元×96.32坪+2個汽車車位清潔費
1,000元=6,779元)。
詎被告自104年1月起至107年12月止
共48期未繳納管理費,合計共積欠328,392元(計算式:6,7
79元×48=325,392元),
迭經催討,未獲置理等事實,
業
據提出系爭房屋登記謄本、管理費收入清冊、區分所有權人
名冊、社區公告、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催繳函、區公所
函及各住戶管理費車位坪數折扣明細表等為證。被告則已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
出
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
自認,自
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
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社區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約定之
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25,392元及自108年5月17日民事
聲
請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108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
計算之法定
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