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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08 年度重簡字第 62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簡字第629號 原   告 世紀登豐河堤花園別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綿綿 被   告 鍀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凱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於民國108年6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貳萬伍仟叁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民國108年6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其雖前於同年月12日以書狀陳稱接獲南部廠商客戶之 通知,於同一期日有意對於洽商甚久之合作業務作成決定( 甚至簽約),並指定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須親赴現場磋商,屆 期恐分身乏術,不能到庭,懇請變更言詞辯論期日等情,惟 此非屬符合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之正當事由, 故本件仍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 ○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為原告社區之區 分所有權人。而依原告社區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意 旨,住戶房屋每坪每月應繳納管理費新臺幣(下同)60元, 另每月每個汽車車位清潔費為500元,經核算,被告每月應 繳管理費為6,779元(60元×96.32坪+2個汽車車位清潔費 1,000元=6,779元)。詎被告自104年1月起至107年12月止 共48期未繳納管理費,合計共積欠328,392元(計算式:6,7 79元×48=325,392元),迭經催討,未獲置理等事實,業 據提出系爭房屋登記謄本、管理費收入清冊、區分所有權人 名冊、社區公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催繳函、區公所 函及各住戶管理費車位坪數折扣明細表等為證。被告則已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 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 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社區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約定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25,392元及自108年5月17日民事聲 請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雅萍